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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山中皇帝企业 2008-12-24 11:15:17

   caihangui




22岁小伙欲当“维权专家”

曾一年打过两次官司,写下近十万字的博文呼吁社会重视维权



漫画/陈丹

一个年仅22岁、只有初中学历的小伙子,三年来共换了十几份工作,并在一年内打过两次官司,更写下近十万字的博文,记录自己的维权经历并呼吁大家学会维权。日前,这位“维权”小伙走进本报,向记者讲述了他的故事。
■一年之内打了两场官司
小伙子叫蔡汉贵,广西桂平市人,三年前他从老家来到广东,三年多来,他的足迹踏遍深圳、珠海、中山等地,共换了十几份工作,原因是“对很多事看不惯,就喜欢发表议论,这样别人就不喜欢了。”
2008年对小蔡来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他的“看不惯”已达到高潮,与所工作的企业打了两场官司。今年1月份,他进入中山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一个月后辞职,这时他才发现公司竟然没有给他交住房公积金,并且购买社保的时间也推迟了。因为在入职之时,公司已承诺要为他们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怒之下,小蔡向公司提出“信任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3.5万元,并向劳动部门劳动仲裁,但没有得到受理。8月底,小蔡又就此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已受理。小蔡说,他现在没有找工作,正在等着开庭。
今年5月,小蔡又进入到三乡一家企业上班,工作了三个月后,因为向公司提了不少建议,他被辞退。这次小蔡发现,企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标准,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试用期限太长,劳动合同书上没有编号,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与实际工资不符等。9月3日,小蔡再次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
两次官司虽然现在输赢未知,但小蔡说,他重视的是过程,只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行为唤起更多人的维权意识,希望能以此给企业敲响警钟。

本人是在今年5月进入中山宝元白石分厂,是中山市三乡镇最大的企业。还得过到政府的支持,我着样也算是为他们整改了。那些收钱的腐败分子该做好人了。

我的仲裁到现在已经有四个月,可是仲裁结果,还是不出。我为了这些官司也是费了很多的经历。我希望宝元起一个带头做用,可是却是执迷不悟。你没有想到一个在中山三乡镇最大的企业,居然会不买社保吧,还说的很有道理。看到他们没有悔改的意思,我是几次想直接上法庭的,可是要追究他们的伪造证据的责任。所以不愿意的等,仲裁院已经远远超过45天和60天的法定期限。

而且我是故意输的官司,为的是看看白石宝元到底有没悔改的意思。可是却试出了他们的伪造证据。说我在那工作和同种的一办都不到,可是要是这样我能在那做那么久吗?如果白石宝元那么好,他们为什么连社保都不买呢?这是自想茅盾的。这方面我要追究他们的名誉伤害,让那些企业多赔钱,这不算什么。因为比他们逃避的交纳的钱比这算什么呢?
我所提倡的是,以暴光大企业的违法行为,让起守法带动小企业的守法。可是大企业却是利用自身的优势,继续做伪证。我的诉讼是艰难,我需要你门的帮助。

本案的最大争议点.

  

  合同是否全部无效:因为和我签定合同的不是公司法人,诉方只出具了一分很简单的委托书给第三着,让他处理签定合同.可是没有有关部门的盖章,那么大的权利下放,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就一个委托书也太草率了,而且签定合同的时候也没有向我们说明这不是法人的盖章.那盖章早就盖好了,我怎么知道那是不是他们公司的人.我追诉,没有与白石宝元签定合同,只认定这是在第三方做证的情况下双方的协议,同时追究他们的违约.

  适用期无效:我们签定的合同是08.5.9,可是合同却是三年,到期是2011.5.31,这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法律规定必须是三年以上才能是6个月的适用期,多出的21天是厂方在钻法律的漏洞.他们会说,30号是很好的结算工作日,可是这多出的时间是算上三年一内还是一上的呢,我相信谈都是说三年的,因为三年以上才多出几天是那么的不合理.这些是厂方有意隐瞒的事实.而且我们是在交了钱和在培训机构体检完,分到工厂才知道的,已经处在了不平等的地位.

  我们应该向法律建议,用人单位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为了在30日.31日做很好结算工作日,签定的合同一年,两年,三年零几天的,不能认定为一年两年三年以上的合同.要是厂方约定三年零一天,也可以规定六个月的适用期吗?可是很多劳动着不能做三年的,他们要忍受多一天的漫漫适用期?而且他们只是普工,所以厂方应该赔偿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是不平等协议.没有经过协商,而且很多用人单位与普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对他们说,我念到哪里,你们写到哪里.

  其它的厂方不出具解雇证明和提前书面通知,这是他们不能抵赖的.对于为了让我办理手续,欺骗说让回培训学校接收,还说我们没有辞退你.害我白跑,当然这是假话,我只是陪他们把戏演完,所以我要追究他们的欺诈.

  我已经收集了大量的录音,再加上举证申请书,我不会输了.他们的招工收费,不买社保...不管怎么样,我会把一审做完,不在接受和解,如果不整改,坚持到底.

  社会各界正义人事,我已经做得很通情理了,为了能更好更快的对违法行为去制裁,我需要各位的声援,也是我们劳动着的农民工的再一次团结,相信我们的力量,一起吧,一起改变这些无良企业吧.

  各位农民工和社会各界正义朋友,各位网络朋友,进来留一句话,让我把这件官司做完.谢谢各位。

我已经做尽情意,所以我在余下的诉讼会提出惊人的赔偿,只有上了法院他们的气焰才不会那么无法无天,也只有上了法院才能够让他们整改。我当初真希望可以要一个不受理通知书,直接上法院。虽然有媒体和一些网络朋友的帮助,可是还是要等那么久,不能马上将违法行为惩罚,真是人生憾事。






      

 标题:无良企业---长安光宝 2008-12-8 14:46:16

  abc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光宝,台湾三宝之一,成立于1975年,为台湾第一家上市公司.在2007年EMS(电子制造服务)中排名第七为,在电子工业领域负有盛名.
   在2007年底,香港民间团体报料戴尔血汗工厂,长安光宝就是其中之一.公司为能体现其人文关怀,并于今年2008年5月加入EICC(电子行业准则),正式成为EICC成员之一.EICC主要是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遵守相关劳动法规,保护劳工利益...可是有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家久负盛名的公司却在严重的践踏中国的法律,压迫自己的员工,在当前经济危机情况下竟使出如此卑鄙的招数变相裁减人员..
   2008年12月1日,中午我突然接到我的课长通知,说我被裁员了.他说裁员会按照劳动法n+1原则提供经济补偿给我们,问我能否接受.对此,我没有再去追究我为什么被裁,我也不想再去探个什么究竟来的.我只是说如果公司能按照法律赔偿我们应得的部分,我没有任何意见,我完全接受公司的做法.
   可是第二天与课长所讲的却差之千里.先讲一下我们公司的发薪资的情况,我们我每个月十号发上个月的薪水.例如,现在是12月10号,就发11月的薪水.我们被通知到会议室单独与处长,经理面谈.你知道他们多么卑鄙?他*的 台湾人没几个是好东西.他们拿了一张辞职单给我要我主动辞职,说你辞到1月20日,但你现在(12月/2日)就可以走了.我们会把后面一个半月的工资会补发给你.我说他们也太狠心了,不管你工作了10年还是多久的,竟然向用一个半月的工资就把你打发掉了.而且你细想一下,如过你按照他们的做法,我想所谓补的钱也只是一纸口头支票而已,试想一下,你1月20的工资要到2月10才能发给你,如果没有给你或者没有如数给你怎么办?你又出了厂,什么都上缴了,你到时向谁投诉去?肯怕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黑心企业何以让你信任呢! 我只是跟他们说,这个单我是不会签的,你们不要来给我玩弄这些法律游戏.说罢,他们也只是说那你就等人事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吧.
   又等了两日,直到今天早上所谓的人事部终于开始"行动"了,早上我们被经理带到生活区招聘大厅,那个他们的恶心的人事部门沈经理说我们被划定为"待分配人员",工作部门已经划到人事部.并且无需要打卡了,只要在这里签到就可以了.我说你凭什么让我们到这里来"上班",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如果要裁掉就直接点,为什么带我们到这里.然后他说今天我请了劳动局相关部门过来给你做法律讲解.他说根据广东省工资管理条例规定,光宝会每月发放东莞最底工资770*0
  8=661元给你,然后你们每天按时到这里来"上班".逼迫你走才是 他们的真正的目的,你想一下,你每个月会为了那六百元到这里来浪费自己的时间么,他们无非就是想让你等的不耐烦的时候主动离职,然后他们就一分都不要就把你打发走了.想的可是高明啊,可是我觉得也很弱智,请看如下之分析:
  一.他之没经过我们当事人同意就私自把我们从其他工作部门异动到人事部,从这一点可以控告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之第十三条.合同签署应该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基本条件,而其直接调动已违反了本条款.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之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法之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二.他参照之广东省工资管理条例之三十五条更不对,条理有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停工,停产,而实际光宝并没有所谓的停工停产现象,只是定单与往前有所减少而已.所以此种处理方案是完全站不脚跟的.
   法律是法律,可是有时就是钱让法律变得那么脆弱,让我们那么无助.今天我们又去找了东莞长安上角劳动调解委员会,结果也是可想而知,光宝已经把他们给买通了,调解的结果也是无果而终....看来只能下礼拜一向长安劳动局申请仲裁了
   我们的权利已经受到企业,地方政府的侵犯了,我们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能让他们践踏我们中国的王法,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人权.我恳请各位能帮我顶一下,如果能传播的话更好,我要让每一个中国人都知道长安光宝其卑劣的行径.
   限于本人表达能力,请予以理解,但我上面所写的句句属实,我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朋友,请帮忙转发.鄙人在此磕谢了...





      

 标题:金融危机下企业家众生相--死的死跑的跑。。。。 2008-12-3 16:54:20

  小工人




在我国市场已逐步与世界市场融为一体的情况下,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已开始波及国内经济实体。一些企业因产品失去市场或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宣布破产。一些破产企业老板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其中,选择自杀的有:广东湛江中谷糖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庞贵雄,浙江云光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板朱吉光,四川乐山市佳美植物油有限公司董事长谢贵华,江苏兴利来特钢有限公司老板包存林等。选择逃跑的有:绍兴中国最大的印染企业江龙控股陶寿龙和妻子严琪(最近被抓获),义乌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政建,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庆平和妻子厉鸥,东莞长安镇的长安大型鞋厂韦旭鞋厂老板庄佳颖等。




      

 标题:我为网通卖力.网通卖我入狱 2008-11-26 21:42:19

  刘中文




我为网通卖力.网通卖我入狱
中国网通商丘市柘城县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无人纠,居然不服柘城县劳动仲裁.赖帐三年不还


我叫刘中文,男,52岁,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网通公司员工。
二:事实和理由,能占用宝贵的时间看一眼:柘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 书?我冤屈得很呀!

柘劳仲案字(2008)第2号
申诉人:刘中文,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网通公司家属院。
申诉人:宋春峰,男,1 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农行家属院。
申诉人:张玉学,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所律师。
第一被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彦,该公司法律部付主任。
第二被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职务,经理。
上述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刘中文、宋春峰、张玉学、白振灵诉被䜣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分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8年1月23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诉人和第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己审理终结。
四申诉人诉称,一是在被诉人的防盗队成立以后,在被䜣人应当拨付经费没有拨付的情况下,为了被诉人设立的防盗队能继续正常运转,使被诉人的电缆不受损失,保证农话线路畅通,对于所查获的盗窃案件,在盗窃人交给防盗队罚款后,申诉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包庇罪,判决给予缓刑处罚,这种犯罪行为对被诉人而言是善意的,被诉人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应当尽同情之意,在申诉人为了被诉人的利益受到刑罚后,在申诉人可以正常上班,法律又准许第一被䜣人对解除或者不解除劳动合同有选择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一被诉人就不应当解除四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二是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和违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程序;申诉人的量刑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三是四申诉人在被诉人的企业里,曾多次获得过荣誉称号,是被诉人的优秀职工。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不但从情理上,而且从法律上都不应当解除与四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请求依法撤销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补发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一被诉人辩称,对于四申诉人在成立防盗队前是优秀员工,为其赢得了荣誉以及在成立防盗队的工作中,又取得了一定成绩予以认可,并认为从感情上也不应当解除四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因第一被诉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解除四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执行的上级公司决定;法律与感情是两个不同概念,因刑事犯罪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作虽然很好,但功过不能相抵,也不能因工作时间长,年龄大,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依法维持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被诉人辩称,因第二被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一切责任应由第一被诉人承担。
四申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1.申诉人张玉学的《劳动合同书》,以此证明四申诉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申诉人主体资格的适格性;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此证明四申诉人是2007年12月18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
第二组:1.第二被诉人与四申诉人签订的电缆防盗协议书;2.向第二被诉人的副经理张银慈的调查笔录;3.向第二被诉人的经理李学敏的调查笔录;4.向原防盗队员刘昆的调查笔录;5.向原防盗队员陈磊的调查笔录; 6.柘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组证据证明内容是:为了成立防盗队,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与第二被诉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负责全县区域内的电缆被盗安全,第二被诉人每月提供1万元的经费,交通工具由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承担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以第二被诉人的名义招录了28名防盗队员,防盗队员的月工资500元,月电话补助费30元,每天摩托车加油费10元,并包吃住。不含吃住费用,每人每月合830元。虽然二被诉人没有拨付经费,但申诉人仍然自己筹款积极工作,电缆被盗案件明显减少,取得了优异成绩,得到了省公司的肯定。因申诉人的工作出色,被诉人又许诺增加1万元经费,但一直分文没给。为了解决办公经费,被诉人让申诉人多下去、多破案,从对盗割电缆的不法分子罚款中筹集经费,故申诉人对于盗窃电缆的不法分子交罚款后,没有移送公安机关,构成了包庇罪,判了缓刑。在成立防盗队之前四申诉人的工作干的很出色,是被诉人的优秀员工。上述证据以此证明:1.在成立防盗队之前,四申诉人是被诉人的优秀员工;2.在防盗队的工作中,工作积极主功,业绩非常明显,得到了省公司和被诉人的肯定;3.犯包庇罪的前因是因为被诉人应当拨付经费而没有拨付,在申诉人垫支大量资金后,无法再垫资,在被诉人要求多下去,多破案,经费从破获的案件中筹集的情况下,为了能使防盗队继续运转,在盗窃电缆的不法分子交给罚款后,才包庇不移送公安机关的,因此,无论从四申诉人的工作表现,还是犯罪的前因,都是出于保护被诉人的财产才实施犯罪行为的,故作为被诉人从四申诉人的犯罪动机上考虑,也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组:1. 申诉人刘中文的荣誉证书、毕业证书以及在报刊上报导的第二被诉人的材料,以此证明申诉人刘中文热爱本职工作,又是技术人员,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应当解除申诉人刘中文的劳动合同。2. 申诉人张玉学曾6次被人民政府、被诉人颁发给荣誉证书,柘城县团委、县综治委(2003)1号关于授予申诉人张玉学“见义勇为好青年”荣誉称号的决定,河南通讯报、商丘日报刊登的申诉人张玉学见义勇为的事迹以及在刑事审查期间,第二被诉人对申诉人张玉学工作的良好评价。以此证明申诉人张玉学不但是被诉人的优秀员工,给被诉人做出了应有贡献,而且申诉人张玉学又是见义勇为的好青年,为被诉人赢得了荣誉,不应当解除申诉人张玉学的劳动合同。3. 申诉人白振灵的荣誉证书,1987年至2004年间曾8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以此证明申诉人白振灵是被诉人的优秀员工,给被诉人做出了应有贡献,不应当解除申诉人白振灵的劳动合同。4. 申诉人宋春峰的荣誉证书,以此证明2003年至2004年间申诉人白振灵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是被诉人的优秀员工,给被诉人做出了应有贡献,不应当解除申诉人宋春峰的劳动合同。
第四组:第二被诉人对申诉人刘中文的证明,以此证明申诉人刘中文在被诉人单位已工作几十年,并且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年龄结构上看,申诉人再到其他单位从事新的工作根本不现实,在申诉人对被诉人沒有造成利益损失,又能为被诉人创造利益的情况下,就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组:申诉人张玉学的工资存折,以此证明四申诉人的工资发放至2007年10月份,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被诉人、第二被诉人均沒有提供证据。
第一被诉人、第二被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内容不表异议,但不同意申诉人的证明目的。
第一被诉人、第二被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内容不表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本委认为,首先,从四申诉人的犯罪动机以及被诉人的过错情况看。因第二被诉人管理范围内的通讯电缆被盗案件愈来愈多,财产损失十分严重,第二被诉人根据第一被诉人的意见,与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签订了《协议书》,成立了防盗队。依据《协议书》的约定,第二被诉人每月应向防盗队拨付经费1万元,在第二被诉人一直没有向防盗队拨付经费的情况下,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按月仍然向每个防盗队员支付860元的报酬,每个月就需支付费用24080元,这还不包括吃、住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个人筹集支付的。在申诉人刘中文、张玉学一直筹款列支,沒有任何款项来源的情况下,为了能使防盗队继续运转,保护好被诉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四申诉人为解决经费困难,才在盗割电缆的不法分子向防盗队交了罚款后,沒有交给公安机关处罚,构成了包庇罪。从这一基本事实看,四申诉人不但是为了被诉人的工作才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诉人而言是善意的,而且,也是被诉人不及时拨付经费的过错责任造成的。因此,在沒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以四申诉人受到了该刑事处罚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次,从四申诉人的平时表现看。四申诉人均是被诉人单位的优秀员工,而且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申诉人张玉学并被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好青年”,且申诉人刘中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象这样的优秀人才,应当认为是被诉人的财富,在沒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再次,从是否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角度说,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是强制情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前三款规定的情形看,是在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有危及或潜在危及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四款即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有危及或潜在危及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不是强制条款。四申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动机是出于维护被诉人的利益,而不是损公肥私,鉴于这一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是被诉人可选择性条款的情况下,被诉人就不应当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第四,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一是第一被诉人对四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处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之 规定,从法定时效上已经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之规定,在庭审中被诉人并没有提供通知工会的证据。因此,被诉人对四申诉人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程序有瑕疵。另外,虽然四申诉人在第二被诉人单位工作,但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第一被诉人实施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5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并参照其他法规、规章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依法撤销第一被诉人向四申诉人分别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第二被申诉人给四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向四申诉人补发工资、奖金、福利等。
劳动争议受理费50元、处理费1950元,由第一被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陈天发
仲 裁 员:李长诚
仲 裁 员:苗勤超书
记 员:刘红岩书
一纸柘城县劳动争议裁决书比我说千言万语可信。
仲裁书里第6页第十二行写道:“因第二被诉人管理范围内的通讯电缆案件愈来愈多,财产损失十分严重,第二被诉人(柘城网通)根据第一被诉人(商丘网通公司)的意见,与申诉人刘中文签订了《协议书》,成立了防盗队,依据《协议书》的约定,第二被诉人每月应向防盗队拨经费10000元,后来又答应两万元,抓住一个贼奖励1000元……。”可直到现在仅拨付我6000元。”
仲裁书第四页第十行写道:“为了解决办公经费,公司领导让我:多下乡,多破案,从对盗割电缆的不法分子罚款中筹集经费,故我对盗割电缆的不法分子交罚款后,没有移送公安机关,构成了包庇罪,判了缓刑……”.。事实证明,柘城县网通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后,要求上班,,没想到商丘公司却反我咬一口——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二):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1:裁决书第三页第一行写道:商丘网通公司承认:对我是优秀员工、赢得的荣誉、防盗取得的成绩予以认可,从感情上也不应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从中道出了理亏、从感情上不应该,
2:裁决书第7页第二十一行写道:应当是在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有危及或潜在危及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不是强制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动机是出于维护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损公肥私,鉴于这一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是被诉人可选择性条款的情况下,商丘网通就不应当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仲裁书第八页第七行写道:“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法定实效上已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因为我是在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判缓的,十二月十八日才被解除劳动合同,已远远超过了六个月。已超过了追诉期,商丘网通为自动放弃了国家赋予他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
4:仲裁书第八页第九行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赖账三年不还,
仲裁书第六页第写道:在没有拨付的情况下,我每月为防盗队支付了防盗费用24080元……我共支付了三个月72240元。”这是不争的事实,竟欠我三年之久不给我,大家说这样的国有企业要脸不要脸?光这还不够,居然找借口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资本家打发走人是不是先清帐呀?
党和国家整天高喊以人为本和谐用工,中国网通是首屈一指的党和国家的享誉海内外的大型企业,可谓中国企业的窗口、名片,就这样的国企上市公司、做的事怎么黑社会资本家不如呢?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伤害了员工,理应忏悔呀!而中国网通商丘市分公司的领导良知、党性,人性哪里去了!
企业没有经费我从家里拿钱支付,领导教唆犯罪,到头来还上演变脸:卸磨杀驴,放筷子骂娘!
商丘网通给我官司个没完没了,居然不服仲裁,又把我起诉到法院了,人家打出国家的王牌,财大气粗,法院竞拖了10个多月了就是不判,我给国家信访局,国家人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去了21封信,就盼回来一封,
我为单位工作做了三个月的大牢,身体、精神都像变了一个人,52岁32年工龄的我又惨遭解除了劳动合同,衣食无着,现在终于把我折腾到了病床上,这年头盼谁呢?我只能在维权网上碰碰运气,兴许能芝麻开门碰上个好官,好记者、好律师!我期待着

投诉人:刘中文(13700702703)
2008.1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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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08-11-27 8:20:25]:
中国劳工网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请别泄气。按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维权。。如需免费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本网。
祝顺利!

      

 标题:2008年年底富士康大批裁员今天开始了 2008-11-24 16:10:34

  裴新伟




FOXCONN 裁员裁员--裁的真的很无情
大批裁员今天开始了,
最新消息今天WLBG共裁员5千人,
下星期每个部门都将开始裁人了
我们部门现在大批量的裁人,一般针对于2008年进厂的员工,好像留人的几率百分之零点零几都没有,管你表现的好还是不好,08年进来的都裁了,还有一批合同签至年底的员工(合同签半年)可能都要提前做好准备了啊……分好几批次裁呢,不是一下子裁完,看看被裁的那些无辜的眼神,真的真的好……
哎……忽然一下子感觉到FOXCONN好无情哦,一下叫那么多的人没有了思想准备,一时间不知道该何去何从
富士康裁员的手段很难看的出来啊,狠毒
朋友们走好




      

 标题:践踏劳动合同法的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你还牛? 2008-11-21 13:58:29

  龙晓军




我是位于威远县三河路107号的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电话:0832-8241175)的职工,2007-03-18缴纳300元所谓注册体检费后(至今该公司未安排任何形式的体检,其实质为变相的抵押金),当天就在该公司上班。2007-04-26在工作时右手大拇指前端被钢板压伤,即被送至威远县协和医院医治,明确告之医生我是工伤,且伤患处是重要的右手大拇指,我不是左撇子。但手术中被医生将右手大拇指末节指骨大部截除,仅余指骨关节,造成我右手大拇指残疾,还未及时为我建立病历,术前术后都不曾X光照片做行请截肢手术依据及术后伤情对比,给我申请工伤带来诸多不便。我手术后,才得知给我动截肢手术的威远县协和医院倪德军医生当时根本就没有骨科手术执业资格,当时该医院也没有任何医生具有该骨科手术执业资格,该医院的骨科手术器械还是从威远县某医院借用的.现在,倪德军医生的职务该医院的行政副院长,可见,威远县协和医院也是很牛X的呀!!!
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有专人负责工伤申报认定事宜,我每次询问工伤申报认定事宜都答复说正在办理中,却从未告之我何时去做工伤鉴定,更不曾到劳动局为我申报工伤。更过份的是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根本不曾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连劳动合同都不同我签定,也就不曾为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缴纳社保、医保、失业等应缴保险。在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还有许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我不是唯一的特例(2008-08后,该公司迫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须双倍赔付工资的压力才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员,我可以说是为公司流过汗、更流过血的。但公司对我的态度却让人流泪、寒心!该公司不是以国家《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发放我的工伤工资,而以公司文件15元/天发放我的工伤工资,我去置疑,他们还理直气壮的说: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件,要以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为准。真让我心情难受!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难道是那个传说中打酱油的牛X公司?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多次到威远县劳动局反映、投诉该公司,但都没有什么效果。无奈的我于2007-11-02自行到威远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11-20我的伤情被内江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12-27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柒级。自从我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该公司无视我正在接受治疗的事实,自2007-11-03就将我的工伤考勤篡改为旷工,当月我就被考勤28天旷工!我所有的工伤待遇(工伤工资、工伤治疗等)全被该公司取消、强行终止。伤残鉴定为7级后,为合理的工伤待遇我数次同该公司协商,但均因其苛刻偏低且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无果。我遂于2008-07-28向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08-29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但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然无视,反于2008-09-13到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我为被告(具体详情可在我的qq空间957184256了解),现该案正在司法程序中。
我的同事颜海贤(手机13981408825)也是同我一样的工伤遭遇:颜海贤工伤的事情,基本同我大同小异。颜海贤2006-11-29在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至今未同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7-5上午07-25在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后被送至威远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该医院诊断为左手、左脚腓骨、胫骨多处骨折,左腿神经受损等等。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他受伤住院后,以借款名义支付他的治疗费用(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颜海贤于2008-09-17到威远县劳动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于2008-10-17被该局认定其车祸伤害为工伤。但是,自从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后,他也遭到了同我一样的非公正工伤待遇:自2008-09-17起,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就不但不支付其工伤治疗费用,还多次催促其出院,却对其仍需住院治疗的事实视而不见。颜海贤的伤残鉴定因其还需治疗,且钢钉未取,估计得等到明年了。现在他因工伤申报后,被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断了治疗费用,现在只能躺在病床上,却没钱支付治疗费用。
2008-08-10,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同职工补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每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取2000元的所谓就业保证金(这样的公司有无比的勇气无视劳动合同法,你不服就是不行),我于2008-09-02就该行为向威远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县长信箱投诉举报,主题为《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收取2000元就业保证金》,但至今都渺无回音,反映到内江市12345市民热线,威远县的答复是该投诉仍在核实中!!!我的劳动争议诉讼一案都能轻易收集到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收取2000元就业保证金的该证据,距离我2008-09-02的投诉这么久了,到现在都2008-11-11,威远县相关部门居然还在核实中,我就不明白为何会这样?威远县劳动局距离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到3000米,威远县的公交车只须1元就可以直达,2元包你来回,若是劳动局的核实人员觉得距离太远,车费吃不消,请打我留给你们的联系电话,那2元钱我包了,若是你们觉得公交车不显档次,我请你们打的去好了。
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好事居多的,我的遭遇被一热心的记者获悉,经其核实后刊登于2008-10-28 的《内江晚报》第9版法制经纬版面上,主题为《上班断了手指 公司却把他告上法庭》,公众均同情我的不幸遭遇,都支持我的维权行为,痛斥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严肃性及切实保护工伤工人的合法权益,从2007-11至今,我依法先后向威远县、内江市、四川省劳动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信我们的政府各个部门核实情况后,威远县、内江市的劳动部门拿你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办法,可四川省、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是能够依法处理的。我相信总有相关部门有能力严惩内江华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让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我们党和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行动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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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08-11-24 8:40:24]:
中国劳工网祝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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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网-劳动者自己的网站!

      

 标题:谁可救?怎能醒? 2008-11-19 15:46:37

  陈瑜




难道中国的发展还要以牺牲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为代价吗?
我就不相信,把那些血汗工厂赶出去中国就会倒退到原始社会,说到点还是怕伤害了贵族们的根本利益!
我就不明白,国内那些所谓的“反对党”偷偷摸摸的曝点政府伤疤,有什么了不起,为什么摆在眼前的有利于民生与党团声望的利国利民的事不去挖掘?
谁可救?中国的农民工们,怎能醒?中国的农民工们





      

 标题:上海绿地建设,无耻的企业 2008-11-19 11:44:25

  陈生




不相信法律能保护弱势群体几十年了,可近几个月文章看得多了些,思想得到了和谐一些,被无耻企业欺负的时候竟然没有采用老办法去堵它公司的门,没有上门去用拳头维权,而是相信我们新出台的劳动法真的能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于是乎将上海绿地建设集团送上了上海虹口劳动仲裁庭的被诉席。
  本人农村户口,手艺人出生,2008年4月21是被上海绿地建设集团录用,岗位工程管理,被录用后高兴了好一阵,得以进入大集团工作得好好把握,所以多次要求公司签正式劳务合同,未果。4月27日被调西安项目,,临行前签下了一纸所谓的聘用协议,通篇协议不超过一百字,条款不清,工作地址、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均不明细,而且只是我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人事经理就收回去并未给我一份,西安工作至8月底被调回上海,即被辞退,公司未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雇,我要求补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而且我说合同也不规范,条款不清,且我手中并未有合同,可视做无效合同,我也就不做要求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寿如森先生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提前三十日通知,你是外地户口工以不签劳动合同(我也不知道他是依据劳动法哪一条说可以的),要说没签合同你可以去劳动局告我呀,其态度好象劳动局他自家开的,如是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三条主张:一、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补偿,二、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退,请求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三: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双休日法定假日在休假,请求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前调解,无耻公司的寿如森、潘建刚两个人竟说不认识我以否认与我有劳动关系,后来我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与其劳动关系,无法否论与我劳动关系后竟做了大量假证据(假考勤)来否认我在工作期间有加班,而且说与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协商是协商了,但并未达到一致意见,那一纸聘用协议也被仲裁员认定是有效合同,我的真考勤卡被仲裁员高燕说成证据不充分,而采信了绿地建设的伪造的考勤卡,裁决结果是我的三项请求全部没有得到支持。第一次相信法律,第一次让法伤透了心




      

 标题:大家可以在这里曝光不良企业了!!! 2008-11-6 17:08:35

  农民工




大家可以在这里曝光不良企业了!!!遇到不平事。。黑心事都可以在这里曝光




      

 标题: 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拖欠朱先生工资 2008-3-23 12:39:29

  朱先生




朱先生于2007年11月8日被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录用,并被派往衢州开展当地业务,委任朱先生为驻衢州业务员,该公司主要经营香港太太乐味精,鸡精系列产品!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54号。
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拖欠朱先生工资并叫朱先生去起诉,同时,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司法人应天福还要求朱先生赔礼道歉!无视劳动者的尊严,无视法律的尊严,现将全部事实公布如?

浙江天福食品公司法人应天福做伪证,在劳动监查的笔录中慌称面试时答应朱先生的是补贴而不是工资,而朱先生有证据证明浙江天福食品公司法人应天福在面试时说的是工资,很明显,浙江天福食品公司法人应天福做了伪证!朱先生表示,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将向相关部门再次反映此事!

<<不知丽水人看过有何敢想!>>

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拖欠朱先生工资,并发给朱先生短

信,短信内容为:你明天停止上班,去起诉好了!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

人应天福以为没有合同就可以赖掉工资,朱先生为此向该公司注册地缙云县

劳动局投诉,经当地劳动局调查,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承认拖

欠工资事实,却未按约定将工资打入工资卡内,并要求朱先生去公司谈!不

按约定将工资打入朱先生的工资卡内!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违

反法律,竟然还可以支配权益被侵害人朱先生,这时,朱先生想起浙江天福

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发来的短信,明白了他的底气是从哪里来的。

而此时已经是08年1月15日,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骗取朱

先生的信任,叫朱先生先去跑业务,车票及差旅费用集中报销!事实上朱先

生的车票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报销,而这些钱都是朱先生用自己的钱垫付的,

工资不发,车票没报销,每月的房贷未还,朱先生身上已经没有钱了。

朱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找到经销商,向经销商借路费去浙江天福食品

有限公司所在地缙云县,令朱先生想不到的事实发生了,浙江天福食品有限

公司法人应天福打电话给经销商,叫经销商不要借钱给朱先生,并同时明确

表示,要朱先生去向他赔礼道歉!法律事实是他违法了,却叫被侵害人朱先

生去向他道歉,有钱就可以无视法律吗?其用心昭然若揭,如果朱先生没有

路费,还怎么去缙云县跟公司理论!即使去了,不赔礼道歉还拿不到钱!

朱先生的合法要求是:(1)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应按约

定将工资打到朱先生工资卡内;(2)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应天福应切

实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浙江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经营:香港太太乐味精鸡精系列产品

法人:应天福

手机:13567617091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54

朱先生手机:13357007982


截止至2008年3月23日相关事实陈述:

(1)衢州劳动监察支队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多次拒绝本人的合法要求。

(2)欠薪长达4个月,超出衢州劳动监察支队下发的劳动指令书一个多月,政府部门的指令书成为一纸空文。

(3)超出法定办案日期3个月,资本家在中国是否受法律约束,资本家犯法照样我行我素,不理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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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08-3-24 20:40:27]:
如事实清楚您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如其不做处理,您可以起诉其行政不做为.

      


220条记录,当前为第1971 2 8: